车险制度一直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时间:2011/3/31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访人保财险车险部总经理方仲友

  3月30日,人保财险车险部总经理方仲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30多年发展历史看,我国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一直就处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车险经营企业也在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目的就是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从而让这一制度更好地惠及广大机动车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以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为例,方仲友介绍说,按照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保险条款,车损险基本上以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出险后,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按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在全损的情况下,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高于重置价值,则按重置价值赔偿。

  “这一时期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全社会的机动车保有量还很少,公有车辆的占比在95%以上。”他介绍说,随着时间推移,当时保险条款的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承保时该怎么判断车辆的实际情况,出险后赔偿比例如何准确界定、车辆的重置价值如何准确界定等,导致相关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

  “1995年前后,平均每100辆车有22辆到28辆车出险,其中93%-95%属于部分损失,7%-5%属于全损,而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主要集中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方仲友介绍说,1995年,在当时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下,保险行业出台了新的车损险行业条款。

  按照这一保险条款,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出险后,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在全损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这样一来,对于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保险赔偿更加科学合理。而对于全损情况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不当得利,这也是国际财产险行业的通用准则。”方仲友表示,此后随着国内机动车辆保有量、特别是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加,经过1998年、2003年和2006年三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正在使用的车损险条款。

  他特别强调说,按照现行车损险条款,保险金额有三种确定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调确定,保险人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同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新车标准,即按照采取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如果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按比例进行赔偿。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不会冲减的,即发生一次赔偿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依然有效,实际累加的赔偿金额有可能超过保险金额。”方仲友介绍说,在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虽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赔偿不得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但为了保护机动车投保人的利益,有的保险人也作出了最低不低于新车购置价30%的保护性规定。

  他介绍说,由于我国机动车辆保有量的爆炸式增长、出险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社会诚信建设亟待加强等原因,2009年以前,车损险的赔付率一直较高,私家车业务更是一直在亏损,根本不可能存在高额利润之说。2009年以后,由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保险人加强内控等因素,车损险才开始出现微利。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现行的车损险条款也不例外,加上保险业的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保险人的服务意识和水平有待加强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也是保险行业为什么一直在努力改进和完善商业车险制度的重要原因。”

  方仲友介绍说,早在2000年前后,车险行业就探讨如何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来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比如说按照车型来定价”,而且这些年来一直在数据积累、基础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做相关准备。

  “此前,由于我国汽车市场还很不发达,绝大多数车型和品牌的保有量都很少,使用的时间也都很短,造成数据积累不足以支持保险精算,很难科学准确地厘定费率”,他说:“从目前来看,各种情况相对来说已经大有改观,相信经过今后几年的努力,按照车型定价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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