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相撞 因不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09/6/17     来源:人民网     作者:冯琳
  张某开私家夏利车搭载妻子出游,在津围公路上与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机动车相撞,宝坻法院判王某负事故全责,但该案遭遇执行难,张某夫妇只好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赔偿。日前西青法院判保险公司有义务赔付车辆损失,但张妻医疗费等损失依照车上人员保险规则,因张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无法获得赔付。

  案件回放

  案发当日,张某就将交通事故通知了夏利车投保的西青区某保险公司。宝坻区法院一审判令王某赔偿张某车辆损失1.5万余元,赔偿张妻医疗费等损失近1万元。然而,王某最终只赔了2千元,余款迟迟难以执行。后张某夫妇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去年底又诉至西青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近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宣判

  西青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赔偿车辆损失1.5万余元,因保险条款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驶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故被告依约有义务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险,应扣除案外人王某已赔付的2千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1.3万余元,原告张某再协助被告向案外人王某追偿。

  关于原告张妻索赔主张,鉴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即只有原告张某(被保险人)造成张妻(保险车辆上人员)伤害,依法应由张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才由被告负责赔偿。但该起交通事故案外人王某负全责,张某无责任。因此,原告张妻经济损失,不能由被告代位赔偿,仍按宝坻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一审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1.3万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张某将向案外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追偿,驳回原告张妻的诉请。诉讼费212元,张妻负担97元,被告负担115元。

  ■律师说法

  津联律师事务所的张毅娴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个险种,一是车辆损失险,因碰撞事故导致车损属于该赔偿范围,被告履行后取得对肇事方的代位求偿权;二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中的附加险种,被告以投保人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赔也有法可依。保险合同多是格式条款,普通投保人签约时难以详尽理解,但有保险法和相关条例规范相应险种,避免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通常乘车人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赔偿,但本案执行却陷入困境,原因在于肇事车辆没有保险、司机王某又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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