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保险事故,私订协议无效

时间:2022/10/2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刘先进
  近日,人保财险安徽省安庆市分公司收到某法院判决书,驳回了原告30万元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诉求。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9月,原告某塑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市分公司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22年5月24日,该公司员工王某文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8万多元。某塑业有限公司与受害人家属另行签订协议,赔偿30万元。原告持此赔偿协议向被告申请理赔,因被告拒绝赔偿,遂诉至法院。
  
  原告某塑业有限公司认为,王某文属于原告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雇员,其在工作时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30万元未超出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1.事故发生时间在5时03分的马路上,属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原告方无过错,依法不承担雇主责任;该事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保险事故,而非雇主责任险保险事故,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受害方的损失已经从肇事方及车辆保险公司得到全额赔偿;3.原告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前后,未通知被告,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险人无约束力;4.受害人王某文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翁婿关系,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存疑。
  
  法院经审理确认相关事实,并调查确认原告与受害方协议中的赔偿款虽有受害方的收条,但原告并未实际支付。法院认为,本案系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雇主责任险保单及条款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案中,涉案雇员的损失已由第三方全额赔偿,原告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并未通知被告,且该赔偿款并未实际支付,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协议不能约束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3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原告认为受害人系在工作期间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但证据明显不足;原告与受害人家属私下签订赔偿协议以示“主动”承担责任且未实际支付,又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针对确认的事实,法院没有在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事故上做过多阐述,而是主要依据原告违反保险条款的约定而作出判决。这个案例提醒被保险人,即使真的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也不要忽视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诸如此类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安庆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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