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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案例
酒驾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22/12/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胡剑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人后又逃逸,驾驶员郭某自以为天衣无缝,结果还是打错了如意算盘。
2022年2月17日20时20分许,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范某发生碰撞,后弃车逃逸。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郭某投案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而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10多个小时。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赔偿范某家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
6月,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郭某在赔偿了范某家属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郭某存在酒驾逃逸行为,不排除醉驾可能”为抗辩意见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事发时是否醉驾,是判断保险公司可否免于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郭某事前存在饮酒行为,事后又存在逃逸行为,而他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无法确定他事发时是否存在醉驾情形,对此郭某本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郭某辩称,其逃逸只是为了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但事实上,当时警方已经联系他进行调查,其肇事行为已经暴露。在此情形下,郭某仍然选择逃逸回家,且过了10多个小时后才选择投案,结合郭某有关饮酒的事实陈述,他为掩盖醉驾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而选择逃逸的动机明显。因此,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交通安全事关每个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均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且严厉惩治的行为。此案中,若法院判决支持郭某的主张,势必会误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施救伤员和保护现场,而选择肇事逃逸以待酒精挥发,进而规避更严厉的刑事惩罚,或更高额的民事保险赔偿。
法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者须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除了具有损害填补的一般正义功能,也是要通过惩戒违法个人,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对交通法规和人的生命心存敬畏,更谨慎地对待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利益。现实中,有交通肇事人员通过逃逸等违法行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以达到减轻或免除自身应负责任的目的,不仅背离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更不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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