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7/12/24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保监会

保监发〔2007〕118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支持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行业社团组织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4年,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促进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形势日新月异,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各方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行业社团组织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现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中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性质宗旨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三、社团定位

  (一)行业社团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管理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业社团组织,对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中国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地方性保险社团组织进行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应积极培育和扶持保险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将社团组织发展纳入行业整体发展规划,努力实现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保险业各级社团组织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二)保险业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全国、省、地市保险社团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省、地市保险社团组织应积极参加全国保险社团组织的有关活动,并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严格按照社团组织章程行事,涉及具体事项时,加强协调沟通。

  (三)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可根据当地保险发展需求,逐步成立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并可作为会员加入各省保险行业协会,依照其章程和规定,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坚持以需要为原则统筹并加强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建设。

  四、社团职责

  (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自律方面。一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二是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四是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是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2、服务方面。一是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五是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六是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七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八是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九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学会。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研究方面。一是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二是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可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三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四是促进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五是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

  2、服务方面。一是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二是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四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五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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