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9/5/25     来源:新疆保监局     作者:佚名

新保监寿〔2009〕12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针对我区出现的航空意外保险虚假保单等问题,我局开展了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专项检查和清理,发现部分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办此项业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控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合规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内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代理关系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及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中〔2009〕32号)有关规定,与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并在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委托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应认真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行政许可的,我局在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对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保险公司应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关系。根据《关于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及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9〕32号)要求,代理交通工具意外保险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和一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前,应先向我局查询该机构现有代理关系。

  (四)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应在关系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否则,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严禁各保险公司与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六)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有效管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销售虚假保单、虚开保险代理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及时纠正并向我局上报,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漏报、瞒报的公司,我局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关于业务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登记簿,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档案资料,并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建立业务台账,定期逐笔记录与各兼业代理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确保业务台帐信息与业务系统信息相符。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业务规范标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风险管控工作,确保实现电脑联网、实时出单、实时管理,确保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单原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进入公司核心系统,严禁以手工填写、单机套打、虚假联网系统打印等方式出单。

  (三)各保险公司应对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洽谈及往来的人员予以书面授权,被授权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正式保险营销员(或正式员工)。

  (四)各保险公司应在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单上明确提示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查询,并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或官方网站等查询方式,确保保险消费者能够验证保单状态及真伪。

  (五)各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所销售的本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单上加盖含有该机构标识的印章,并指导督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台帐。

  (六)对在全疆各民航机场开展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在民航机场销售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59号)文件要求开展业务。

  四、关于财务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标准确认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务性质、业务往来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等经营事项。

  (二)各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兼业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并支付相关手续费,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各保险公司收取的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费必须全额入账,严禁以净保费或应收保费的形式入账。

  (四)严禁各保险公司向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以现金方式进行保费结算和手续费支付。

  (五)各保险公司须以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手续费支付的唯一凭证,严禁以其他发票或其他机构代开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手续费支付凭证。

  五、关于单证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单证管理台账,通过单证管理系统对单证的印制、领用、留存、核销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单证管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单证的印刷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设计的内容和样式选择具备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制,并做好对印刷工作的全过程监控。严禁保险公司擅自变更印刷内容和样式,严禁向不具备资质的印刷厂或其他单位、个人授权印制各类意外险单证。

  (三)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单证交接的纪录工作,做好单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严禁保险公司以单价批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保单。

  六、其他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切实制定本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业务规范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及完成期限,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

  (二)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我局做好航空意外保险风险提示工作,广泛印制张贴《航空意外险风险提示书》,确保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营业场所内张贴《航空意外险风险提示书》。

  (三)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积极配合我局做好当地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市场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我局。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