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造假事实不假 保险公司仍需支付赔偿

时间:2009/7/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张建芳
  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用虚假的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伪造单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同时,要求投保人返还之前支付的两笔赔偿款以及利息。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 梁碧姬)发生了交通事故,投保人拿了虚假的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造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约定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全部的赔偿款。昨日,佛山中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单证虽假但赔偿事实是真,保险公司仍需要支付赔偿。

  事主造假拿回垫付医疗费

  2004年12月26日凌晨2时,邓某驾驶他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使肖某受伤,而经交警认定,邓某承担全责。发生车祸后,邓某主动支付了肖某的医疗费用。

  后来,邓某拿着一份虚假的调解书,上面的签名并不是肖某所签的,反映邓某向肖某支付了住院伙食、误工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2006年9月30日,他拿着这些单证,向他曾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核定赔款包括医疗费29111.21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合计31181.21元,并于同年11月15日向邓某支付了这些费用。

  受害人起诉财险公司方知受骗

  后来,伤者肖某以除医疗费由邓某垫付外,其他费用实际还未得到赔偿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某财产保险公司和邓某均成为被告。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范围内赔偿肖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3876.75元;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笔赔款后来由财险公司直接支付。

  财险公司因此得知邓某之前存在造假行为。财险公司指出,此前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据此,某财险佛山支公司遂于2008年1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某向其返还31181.21元和33876.75元两笔赔偿款,并支付利息。

  焦点:

  第一笔赔款怎么处理?

  一审法院后作出判决,第一笔赔款31181.21元,由于双方事先要协议,财险公司依法有权向邓某追回。而第二笔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按约定超出了财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邓某也应返还财险公司该20000元。

  邓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称当时只是应财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才提交了赔偿调解书及有关60000元的经济赔偿凭证。事实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邓某即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入院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共计近60000元。60000元只是双方关于医疗费的一个了结。邓某后来也将有关事实与情况明确告知财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隐瞒。

  终审:

  垫付医疗费财险公司无权追还

  对此,中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可知,保险人对虚报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财险佛山支公司有权追回因邓某虚报损失而支付的保险金。而虽然邓某的单证有虚假的,但经查,邓某的确已垫付了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全部医疗费。因此,财险公司无权要求邓某返还第一笔保险赔款31181.21元中的医疗费29111.21元。

  综上所述,法院终审判决邓某应向中华财险佛山支公司返还保险赔款合计22070元(2070元+20000元=22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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