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和《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0/28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新疆保险网

  新保协发〔2011〕 164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10月13日,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险会员公司召开了新疆保险业首次财险会员公司总经理高峰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共同签订了《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和《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望各公司遵照执行。

  各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自律公约》和《管理办法》。各会员公司应将《自律公约》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级机构,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和交流,监督当地各财产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确保《自律公约》和《管理办法》在全疆范围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一、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

              二、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非车险行业自律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新疆保监局

  抄送:会长,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财险部。

  编录:丁伟                                                          校对:蒋春燕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附件一:

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保监局2011年非车险、责任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维护非车险、责任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财险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疆非车险、责任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有关财产险、责任险监管规定及《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履行行业自律性规则检查和惩戒办法》,应各财险会员公司要求,并经共同协商,制定《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船舶险以外的所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责任险、保证险等(险种条款及费率执行依据见附件1)。本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含以上各险种条款、费率、纯风险损失率约定;招投标、共保、援疆项目业务约定;保险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约定;中介合作相关约定等。

  第二章 条款、费率、纯风险损失率约定

  第一条 各财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年第400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规定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做到报行一致。在开展业务时(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投标、共保、分保等),使用并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的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不得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浮动或变相浮动费率;

  三、 不得对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分期缴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任何分期业务,最后一期保费必须在保险终止日期三个月前缴清。不足一年的短期保费须一次性缴清。原则上应实行“见费出单”。

  四、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或以赔款冲抵保费,变相降低费率。

  五、不得通过额外支付手续费(佣金)等任何费用的方式变相降低费率;

  六、由新疆保监局、新疆保险行业协会非车险专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条 属于纯风险损失率项目的业务,必须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意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相对应的条款和费率。

  第三条 各公司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签单费率不得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财产保险基准费率表》(附件2)规定的标准。本公约所称实际签单费率是指保险单、保险合同及文本式保险协议中体现并计算收取保费的费率。基准费率是指各公司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最低费率。各公司实际承保业务时,应审慎评估保险标的风险情况,保证保费充足率。

  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在保单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减费率。保单期满后续保或转保的,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后认为实际风险减小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费率承保,但仍不得低于我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2)。

  第四条 对于政策性保险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严禁在险种间人为调节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 外省保险机构在我区承保非车险业务,不得破坏当地保险市场,必须遵守本地保险行业协会的各项约定。对违约承保的,各签约公司应主动向其总公司和新疆保险行业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及时制止其违约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外省的以及公司总对总签署协议的业务可不执行各公司当地报备基准费率标准。

  第三章 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共保业务、援疆项目业务约定

  第七条 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约定。

  一、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及新疆保监局的有关监管规定和有关保险规章制度。

  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执行大型商业风险条款及纯风险损失费率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管理的通知》,不得以低于大型商业风险纯风险损失费率进行报价,或违规拆分危险单位,或打包降费进行承保。不得随意划分、拆分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危险单位。

  三、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关于招标业务报告核查的管理规定,实行招标业务事前报备和事后核查制度,加大招标业务过程监督和事后核查力度,确保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原则的有效执行。

  1、各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事前要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报告招投标业务的标准和范围:单笔大型商业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各公司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项目,应由新疆区级保险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3日内,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协会”)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召集相关会员公司进行规范性协商

  3、各公司在参与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禁止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

  4、各公司在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中不得使用未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的主险条款和附加条款;不得接受任何保险中介机构等提供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主险和附加(扩展)险非标准条款;不得接受低于报备监管部门的最低费率标准;不得接受将手续费作为保险招标条件的业务。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将含有上述内容的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文件向各协会举报,经新疆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研究,可将提出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各会员公司不得参与被列入黑名单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

  5、各公司应当强化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参与投标业务时,应当广泛收集信息,对投标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与风险相适应的承保方案,防止恶性价格竞争。

  6、各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每季度要对本公司招投标业务承保、核保和理赔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情况报送新疆监管局和新疆协会。

  7、各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应于中标后3日内(含公示期),由新疆区级保险公司将中标项目的相关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新疆协会报告。

  第八条 各公司应加入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体,增进相互之间的合作。对一些非车险大项目的开拓,应严格遵守《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各公司的共同约定。共保业务中,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九条 援疆项目业务约定。援疆项目是指国家及各省市区根据中央新疆座谈会精神和对援疆工作的要求,支援新疆经济社会建设的工程、建筑等项目。各公司应及时掌握援疆项目信息,做好保险服务。在承保援疆项目时,要按照各公司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具体参照本《自律公约》第七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约定”执行。对于疆外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降费承保或提高经纪费标准承保援疆项目的行为,各公司要密切关注,及时向新疆协会和各公司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条 各公司要加强同业间信息交流,着力建立非车险业务高风险信息平台,特别要加大对诈保、骗赔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将信息上报新疆协会,切实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赢利能力。

  第四章 单证使用和管理约定

  第十一条 各公司必须使用本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出单、理赔,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和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财产险业务的收支情况,以保证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第十二条 所有纸质保单应由各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区分公司印制,不得授权其他保险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各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停用、核销、销毁、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严禁埋单及鸳鸯单行为。

  一、所有单证的管理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及会员公司系统内最高管理机构有价单证管理规定,所有与收取支付保险费有关的单证均视为有价单证(包括凭证、卡、收据等)。任何未将有价单证按照单证票面价格录入本单位业务系统,或以不同价格录入两套或多套业务系统,或将已收取保险费的单证不录、少录入业务系统的行为,均视为埋单行为。

  二、严禁鸳鸯单行为。鸳鸯单是指保险公司留存保单联与客户留存保单联不一致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保险合同信息与书面保险合同信息不一致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强化出单、理赔、票据等关键环节的内控管理,加强流程管理和证件辨识工作,防止业务档案中出现伪造的证件、伪造的复印件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杜绝假保单、假赔案、假票据(假手续费发票)等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管理承保档案及各种有价单证,在自律检查时不能现场提供以下资料也属于违约行为:承保清单或相关承保数据;被抽查到的保单卷宗;保费发票留存联;手续费明细台帐;手续费支付凭证;中介合同文本。

  第五章 中介合作约定

  第十六条 代理手续费划转、支付的标准和方式。

  一、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关于保险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根据各产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产品资料中相应的费用标准,新疆协会对非车险业务约定代理手续费(佣金)统一规定上限标准为:

  1、中介机构招投标业务15%;

  2、专、兼业代理机构:货运险25%,其他险种15%;

  3、个人代理:责任险12 %,其他险种15 %。

  新疆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各公司意见适时调整代理手续费上限标准。各地州协会有手续费自律的,且自律标准低于新疆协会的,以各地自律标准为准;且自律标准高于新疆协会的,以新疆协会自律标准为准。

  二、 代理手续费只能向具备合法、合规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以新疆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代理许可证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准)。

  三、支付给保险专、兼业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的代理手续费,必须以转账方式划转,一律不准使用现金支付,且必须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必须以银行卡划转的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规范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

  一、严禁与不具备合法、合规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建立代理关系、签订合作协议。

  二、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结算额度和结算时间结算应收保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手续费支付的规定,不得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手续费支付台帐,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对于个人代理的保险业务,所提取手续费超出纳税金额以上部分,该公司负责对其代缴代扣税金。

  第二十条 不得以报销营销人员和中介机构各种费用的方式,实行暗补手续费。更不得在展业中坐扣和以现金形式向客户返现。

  第二十一条 各会员公司不得接受代理人、经纪人坐扣手续费、经纪费的业务。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上任意条款约定的,对违约公司实施违约保单签单保费金额的30%的自律惩戒,最低不少于2万元;不能用金额计算的,违反本《自律公约》任意一条,实施2万元的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 疆外公司在新疆辖区内做非车险业务的,须遵守保险监管规章和本《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约的,将对违约公司本系统的新疆分公司,按第二十二条标准实施自律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签约公司须严格执行本公约,违约机构需在违约行为事实经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认定后15日内,将自律违约金及所分摊的检查费用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的,讨论加大其惩戒力度。

  第二十六条 本《自律公约》涉及事项均以签单日期为准。《自律公约》执行日之前,已投标完毕且未签单的业务不受此限(包括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执行《新疆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未涉及事项参照本《自律公约》执行,抵触部分以《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所辖新疆经营非车险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自律公约》实施后,在新疆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加入本公约(需新疆协会秘书处将本《自律公约》送达新成立公司,并由新成立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在经营非车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公约。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公司签字略)

  附件1:

各险种条款及费率执行依据说明

  (一)企财险类:《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涉外)及费率规章;

  (二)工程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三)货运险: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国内水路、陆路、航空及进出口货物运输等相关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四)责任险类: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及费率规章;

  (五)家财险、保证险类: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及费率规章;

  (六)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纯风险损失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财产保险基准费率表(‰)

类别

号次

占用性质

基本险

综合险

一切险

机损险

工业类

1

第一级工业

0.6

1.1

1.3

2.0

2

第二级工业

0.7

1.2

1.4

2.0

3

第三级工业

0.9

1.4

1.7

2.0

4

第四级工业

1.2

1.6

2.0

2.0

5

第五级工业

1.3

2.0

2.4

2.4

6

第六级工业

1.7

4.0

4.5

4.0

仓储类

7

一般物资

0.8

1.1

1.4

2.0

8

危险品

1.2

1.7

2.3

2.3

9

特别危险品(石油专储除外)

2.2

2.6

2.9

2.9

10

金属材料、粮食专储

1.2

1.4

1.7

2.0

普通类

11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

0.6

1.0

1.4

2.0

12

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写字楼、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牧场农场、林场、科研院所、住宅、邮政、电信、供电高压线路、输电设备

0.9

1.7

2.0

2.2

13

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修理行、

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

1.8

2.2

2.6

2.0

  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财产保险基准费率表是在以下最低绝对免赔条件下测算的:

  1、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最低绝对免赔条件:以2000元免赔额和损失金额的10%两者之间的高者为准;

  2、机器损坏保险最低绝对免赔条件:以5000元免赔额和损失金额的10%之间的高者为准。

  各公司未达到上述最低免赔条件或不设置免赔的,承保费率须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5%。

  附件二:

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域合作,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及新疆保监局的有关监管规定和《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等规定,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协商同意,特制订《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以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 共保原则

  共保方应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合作共保业务。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信守《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的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合作共保的保险产品范围

  1、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

  2、工程保险及其附加险;

  3、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

  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

  5、短期意外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附加险;

  6、其他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险商品。

  第四条 共同承保人及经办机构

  各公司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为“主承保人”邀请其他共保方参与该笔(批)共保业务;接受邀请并同意参与承保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其他方作为“共保人”,双方(多方)作为“共同承保人”对该笔(批)共保业务进行承保;双方(多方)同时签订《共保业务协议》(见附件1)作为共保业务书面证明。

  第五条 共保业务承保比例

  “主承保人”与“共保人”在《共保业务协议》上确认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各方具体业务承保比例。

  第六条 共保业务运作方式

  (一)共同承保人代表:

  共同承保人应各自确认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以后共保业务的具体承保负责人(见附件2)。共同承保人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主承保人”的承保负责人或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权代表共保业务双方(多方)处理“共同承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日常业务事项。

  (二)共保业务保险方案的确定:

  每一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方案按“主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其他共保方签署《共保业务协议》后,“共保人”需无条件接受及执行该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合作共保的业务实行“一标一议”原则。

  (三)承保出单:

  1、共保业务保险合同

  “主承保人”根据其所隶属的保险公司已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或报批)保险条款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并出具相关保险单证及投保资料。

  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主承保人”,“主承保人”与“共保人”通过签订《共保业务协议》确认共保该笔(批)保险标的。同时,“主承保人”应将其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及相关保险条款送交给各“共保人”留存。

  “主承保人”如对该笔(批)已生效的共保业务保险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共保人”,并得到“共保人”同意对该保险合同进行“主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书面答复。否则,“共保人”将不承担因修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险赔款与费用。

  2、共保业务保险费

  “主承保人”应负责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 “主承保人”应在每次收到保险费后,持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共保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向“共保人”按双方(多方)确认的业务承保比例划拨保险费。

  在接到主承保公司的通知后,“共保人”应向“主承保人”开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后,由“主承保人”将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共保人”划转。

  3、共保费用

  “主承保人”应按“共保人”共保比例收取向客户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主承保人”可向“共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续费”,具体“共保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多方)按照业务实际情况另行商定(或者由保险行业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确定)。

  (四)共保业务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义务

  《共保业务协议》中的 “主承保人”获悉被保险人出险或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书”(或同等效力单证)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笔(批)业务的“共保人”。

  2、核赔权限

  共保业务的保险赔款确认应符合相关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并以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方法、范围、流程、标准为限;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以保险行业惯例为准;缺乏惯例的,共保方可以共同选定“保险公估人”确认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事故损失金额。

  (1)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时,“主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缮制“赔款计算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共保人”应在“主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2)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时,“主承保人”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如“共保人”认为有必要或对查勘定损等理赔实务有疑义的,也可参与上述工作,或提出意见,“主承保人”应予以答复,解释或采纳。“主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共保人”,“主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赔款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共保人”应在“主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3)损失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时,“主承保人”与“共保人”共同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主承保人”将共保各方确认的最终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共保人”,“主承保人”按核定的赔款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共保人”应在“主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比例向“主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4)如有特殊业务需要,“主承保人”与“共保人”可事先协商有关理赔事宜。

  3、赔款、检验费、聘请公估人的费用分摊办法

  如发生聘请保险公估及其他《共保业务协议》各方认可的费用,根据各方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

  4、 共保追偿

  “主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实际追偿费用支出及追偿所得均按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主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共保人”划付其应得的追偿款。

  5、 拒赔答复

  未经《共保业务协议》双方(多方)同意,《共保业务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

  (五)退保、退费处理

  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退费要求时,由“主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一份递交“共保人”,“共保人”应在收到相关单据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共保业务其它规定

  1、咨询服务

  “主承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2、防灾防损服务

  《共保业务协议》约定的“主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损咨询服务,如需费用,必须书面通知“共保人”,经“共保人”书面确认同意后,该笔费用由《共保业务协议》双方(多方)按所占共保业务比例分摊。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应付款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划付(以银行划付时间为准),否则按同期同档次央行公布的人民币逾期贷款违约金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对涉及共保业务的项目信息各共保方都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办法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经各共保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办法方式明确。

  (四)本办法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下公司老总签字)

  附件1:

  XX保险共保协议

  协议方:

  主承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共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XX 项目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共保原则及共保项目

  协议各方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保原则,共同承保XX 保险。

  二、共同保险人

  协议各方为上述项目的共同保险人,甲方为上述项目的主承保人,乙方为上述项目的共保人。

  三、共保责任及共保比例

  (一)共保责任划分

  主承保人牵头组织共保人履行保险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共保人应积极配合主承保人。

  在本协议下,任何给主承保人的通知,均被视为通知共保人,主承保人应及时告知共保人。保险人根据各自承保的比例享有权利、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保险责任。

  (二)共保比例

  甲方 %,乙方 %。

  四、出单方式、履约保证金及共保手续费

  (一)出单方式

  主承保人代表保险人统一出具文本保单,共保人不再单独出具。

  主承保人负责将审核后的保险正本送至被保险人,并将保单副本抄送共保人,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履约保证金(如有)的支付

  主承保人按共保人共保业务的承保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共保手续费的支付

  1、主承保人按共保人共保业务的承保比例收取已支付给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

  2、共保人向主承保人支付共保手续费,手续费比例按共保份额所计算签单保费的 %。

  五、保费的支付

  由主承保人统一收取共保项目的保费,在每次收到保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主承保人按共保份额划付共保人指定的账户。

  六、赔案处理

  (一)要则

  主承保人在不影响共保人利益的前提下牵头处理所有的理赔事宜,共保人应积极配合。

  (二)理赔处理

  1、出险通知

  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主承保人,主承保人接到报案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共保人。若由于被保险人非故意行为导致的延迟报案,保险人同意按常规流程予以处理,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理由。

  对于报损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案件主承保人应及时通知共保人。

  2、赔偿处理

  主承保人在接到报案后六小时之内,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出险查勘及定损工作。

  (1)对于报损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主承保人全权进行现场查勘并负责理赔事宜:

  (2)对于报损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主承保人应及时通知共保人,共同处理理赔事宜。

  赔案处理过程中所需资料清单统一由主承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按照清单准备资料提供给主承保人。

  3、预付赔款支付

  对于大额赔案,发生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主承保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双方估损金额的50%。由主承保人将全部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共保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预付赔款划付给主承保人。

  4、赔款支付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协议后,主承保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赔款先行支付给被保险人。

  5、赔款分摊

  赔款支付后,主承保人将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等资料的复印件及赔款摊回通知书送交共保人(如共保人需要时,主承保人可以提供理算报告、现场查勘报告、索赔资料等) ,共保人在收到上述单证后,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的五个工作日内,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七个工作日内,损失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十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给主承保人。

  6、共保追偿

  主承保人负责处理一切保险追偿事务,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主承保人和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主承保人在收到追偿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相应追偿费用之后,按承保比例将追偿款划付共保人。如委托他人代为追偿,追偿费和追偿款均按共保比例由共保各方共同分摊。如追偿无效,负责方应书面通知其他方撤案,同时将有关证明单证及责任方往来函件的副本送交其他方存档。

  七、保险服务

  (一)主承保人负责保险服务(包括防灾防损、培训等)的牵头及协调工作,共保人共同参与,并建立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服务联系协调机制,相关费用按共保比例分摊。

  (二)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主承保人可随时召集共保人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八、附则

  (一)本协议自 2011年XX 月 X 日起生效,在保险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经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

  (四)《保费和赔款划付账号》(附件1)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一式X 份,甲、乙双方(多方)各执一份,新疆保险行业协会非车险专业委员会留存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附件2:

《保费和赔款划付账号》

保险公司名称

保费划付账号

赔款划付账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3:

各公司共保业务联系人名单

保险公司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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