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协发〔2011〕 104号
各会员公司:
为全面深化我区保险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秘书处制定了《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办法(方案)》(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是要通过清晰的数据指标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转变发展理念,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变行业被动自律为企业主动自控,探索出一条具有新疆特点的保险业发展之路。
经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四届四次、新疆保险学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审议决定,为保证“评价办法”切实可行,现将“评价办法”以电子版形式下发,广泛征求各会员公司修订意见。
请各会员公司高度重视,大力配合,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指派专人进行对接,并协助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对会员公司集中反馈的意见进行调研(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于2011年8月10前将修订意见和建议、对接人名单(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各财险会员公司联系人:蒋春燕、李海彬;
电 话:0991—2671003(传真)
电子邮箱:vip069@163.com
各人身险会员公司联系人:段光华、朱江平;
电 话:0991—2605179
电子邮箱:xj_bxxh@163.com;
附件: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办法(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诚信服务 规范经营 征求意见 调研 通知
内发:秘书长
编录:丁伟 校对:周凌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办法(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进行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就是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针对新疆保险业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新情况,提出导向鲜明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新疆保险业更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在科学发展道路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创造新经验;就是要通过清晰的数据指标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转变发展理念,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变行业被动自律为企业主动自控,探索出一条具有新疆特点的保险业发展之路。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新疆保监局《新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保险业实际制定,目的是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企业自控能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更好的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服务,推进新疆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的原则:一是导向性原则。指标体系应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和要求,能够发挥导向性的推动作用,引导新疆保险业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在选择指标时,既要考虑指标的代表性,也要兼顾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使指标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三是实事求是原则。在指标采集上,必须客观公正,渠道合规,方法正确,准确无误。四是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对每家保险机构都是公平、公正的,绝不能弄虚作假,不得袒护或损害任何一家保险机构的利益、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 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指标。
(一)规范经营指标
1、财产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指标:
(1)应收保费率;(2)综合赔付率;(3)综合费用率;(4)承保利润率;(5)业务及管理费用率。
2、人寿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指标:
1、退保率;2、保费继续率;3、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4、佣金及手续费率;5、业务及管理费用率。
3、财产、人寿保险机构共同规范经营指标
(1)亿元保费查处率(从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反映市场的规范情况。一是处罚次数比率,二是处罚金额比率)。
(2)亿元保费惩戒率(从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对违规违约案件的查处,反映市场的规范情况。一是惩戒次数比率,二是惩戒金额比率)。
(二)诚信服务指标
1、结案率;
2、亿元保费有效投诉率(从信访投诉反映保险机构的规范和诚信服务情况。经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查出的有效投诉之和)。
(三)支持协会、学会工作情况
1、是否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收缴的专项会费及其他费用。
2、是否按时、按要求参加协会、学会的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3、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协会、学会分配的工作和任务。
第六条 评价指标分值。总分为100分
(一)规范经营指标
1、财产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指标55分:
(1)应收保费率3分;(2)综合赔付率10分;(3)综合费用率25分;(4)承保利润率10分;(5)业务及管理费用率7分。
2、人寿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指标55分:
(1)退保率7分;(2)保费继续率7分;(3)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7分;(4)佣金及手续费率19分;(5)业务及管理费用率15分。
3、财产、人寿保险机构共同规范经营指标13分:
(1)亿元保费查处率(从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反映市场的规范情况。一是处罚次数比率,二是处罚金额比率)8分。
(2)亿元保费惩戒率(从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对违规违约案件的查处,反映市场的规范情况。一是惩戒次数比率,二是惩戒金额比率)5分
(二)诚信服务指标23分
1、结案率16分;
2、亿元保费有效投诉率(从信访投诉反映保险机构的规范和诚信服务情况。经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查出的有效投诉之和)7分。
(三)支持协会、学会工作情况9分
1、是否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收缴的专项会费及其他费用4分。
2、是否按时、按要求参加协会、学会的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3分。
3、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协会、学会分配的工作和任务2分。
第七条 评价指标数据来源。
(一)直接借用新疆保监局统信系统提取或考核测评的数据;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检查、测评获取的数据;
(三)由各保险行业协会聘请第三方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获取的数据。
第八条 分值转换。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的各项评价指标分值一般按百分制,然后转换为各项评价指标分值。转换公式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评价指标分值÷100×评价实际得分分值。
如未评分,是按某项标准顺序排列的,应按上一名次与下一名次差2分的标准转换。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选和星级评定
第九条 先进单位评选和奖励。每年度设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优秀奖若干名。先进单位评选和奖励的基本原则为:按当地保险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一,按照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分数从高至低依次顺序确定,当年经营亏损的保险机构不得评为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先进单位受奖。奖励由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也可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奖励范围。奖励可颁发奖牌和奖金相结合。
第十条 星级评定。根据年度评价结果:达到85-100分的保险机构评定为五星级;70-84分的评定为四星级;60分-69分的评定为三星级;60分以下的评定为二星级。
第十一条 加分因素。为保持评定工作的相对公平,鼓励支持进驻市场时间较短保险机构的发展,可对成立三年以下的保险机构适当加分。对成立不满一年的保险机构不参加评定;对成立不满二年的保险机构加6分;对成立不满三年的保险机构加4分;对成立不满四年的保险机构加2分。
第十二条 评定时间。每年4月1日前对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和测评结果进行汇总,作为各保险机构星级评定的依据。对应考核和测评的指标没有结果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月15日前完成考核和测评。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领导和系统及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评价领导小组。评价领导小组由各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组成,组长由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常务理事担任。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产、寿险公司的星级评定工作分别由评价领导小组产、寿险分组担任,评价领导小组两名副组长担任产、寿险分组组长,成员由产、寿险公司总经理组成,分别承担产、寿险会员公司的星级评定工作。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负责人担任财险评定分组办公室主任,人险部负责人担任人险评定分组办公室主任,各产、寿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产、寿险分组办公室成员。新疆保监局相关部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定结果公布。年度评定结果经评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由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第一年评定作为试点年,评定结果只在新疆保险行业内部通报;第二年的评定结果在新疆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三年以后的评定结果长期在新疆保险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为使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的科学化,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调研的基础上,委托有关院校、科技部门开发计算机评价系统,以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对评定工作的检查、考核、测评和奖励等产生的经费,由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预算,经评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价办法》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评价办法》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办法》不足之处,可采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