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疆机动车辆保险自律检查通报有关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11/10/26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两会秘书处

新保协发〔2011〕167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

  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型及使用性质界定暂行办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使用办法》(新保协发〔2009〕138号,简称“两个办法”)印发以来,对规范车险市场和加强行业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近期对全疆机动车辆保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检查情况来看,各会员公司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根据会员公司提议,2011年10月19日,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就《关于对全疆机动车辆保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检查情况的通报》(新保协发〔2011〕154号)有关内容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商讨。现将会议纪要印发,请各会员公司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疆机动车辆保险自律检查通报有关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纪要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机动车辆 自律检查 会议纪要 通知

  抄报:新疆保监局

  抄送:秘书长,财险部,车信部。

  编录:丁伟                         校对:刘益民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10月26日

 

  附件:

全疆机动车辆保险自律检查通报有关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10月19日)

  2011年10月19日,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险会员公司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商议讨论全疆机动车辆保险有关转保、费率浮动随车、报停顺延、新车界定等问题。

  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杨广宏,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部副科长张立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李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马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核保室主任李玉梅,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务部核保室主任邵建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管部负责人张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管部主任徐乙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核保人员蔡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管中心负责人李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业管部负责人李伟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主管雷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付丽艳,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核保部负责人杨新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核保负责人裴嵘磊,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信息部刘益民、财险自律服务部蒋春燕。

  会议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信息部刘益民主持。

  会议对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上线以来,充分发挥集中平台功能及优势予以肯定,就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如下共识:

  1、外省市车辆在疆内使用,在未过户的情况下办理转保业务时,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外省转保的车辆提供了上年承保公司清洁保单或能够证明上年未出险的资料进行承保;二是未提供资料,承保公司可将车辆信息报协会车险信息部帮助核查后按反馈情况进行承保。

  2、车险信息平台上线后,各公司应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和商险投保人告知单,交由客户签字,协会不再做自律规定。

  3、费率浮动按随车因素。即车辆变更指车辆所有人所拥有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种类等任一因素的变更,交强险、商业车险的保险费均不享受费率浮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变更:(1)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造成车辆所有权随之转移的,影响下一年交强险、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2)若仅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名称变更,未造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的,车辆其他各因素没有变化,不影响下一年交强险、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

  4、报停顺延、脱保问题。根据车险平台管控,商业车险在脱保3个月内续保,可继续享受费率浮动;超过3个月,不再享受费率浮动,按基本保费出单。交强险报停顺延在6个月以内,商业车险报停顺延在4个以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只可报停顺延一次。

  5、“车队经验赔付率因子”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0辆以上(不含10辆)的车队业务。(1)由其他公司转保或首次投保的车队业务,利用车险平台计算出简单赔付率后可以使用。(2)一次性投保新车车队业务当年不可使用车队经验赔付率因子。(3)已在本公司承保的车队业务其续保、新增的新车业务,在与车队业务同一时间(三个月以内)续保时,可以与上一年承保的车队业务合并计算使用经验赔付率因子。(4)已在本公司投保的车辆未构成车队(10辆以下含10辆),后又增加承保车辆构成车队(10辆以上不含10辆)的,当年不可使用,第二年续保时可使用。

  6、新车界定。新车的界定为车辆初登日期在9个月以内的车辆为新车,可享受新车优惠;9个月以上的车辆按首次投保界定,执行基准费率,不享受新车费率优惠。

  7、特种车辆的报停顺延,据具体情况,在保户需求填写车辆报停单后,可办理报停顺延,但在录单时必须在车辆使用性质代码一栏选“100-营业”方可完成报停顺延。

  8、重申严格执行新保协发〔2009〕165号文之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二款“针对无赔款优待因子,凡上年度发生赔款的,均不得再享受其他优惠因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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