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机动车报停顺延后退保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1/3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两会秘书处

新保协发〔2011〕 172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

  近日,有个别会员公司反映,某些营业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在购买交强险的一个保险年度中使用了一次报停顺延后,再次报停。鉴于交强险报停顺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仅可使用一次,车主提出退还剩余月份交强险保费的要求。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68号)中第二款“停驶证明或资料的提供:投保人申请保险期间顺延或合同解除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二)对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的投保人应提交‘交强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三)个人机动车应由投保人在合同解除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交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具备以上条件并提供以上材料后方可办理交强险保险合同解除。

  各公司在办理退保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规定,并明确告知保户退保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且该车下一年度续保将不再享受无赔款优惠(因由退保导致保单变成不满一年的短期保单),做好对保户的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机动车报停 退保 交强险 通知

  抄报:新疆保监局

  抄送:秘书长,车信部。

  编录:丁伟                    校对:刘益民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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