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学习讨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会议通知

时间:2011/11/9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两会秘书处

新保协发〔2011〕 175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

  2011年9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分项实际数额超过赔偿责任限额,但其他赔偿分项实际数额尚未达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总限额内承担责任”,该条款及《指导意见》有的条款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交强险条款》相悖,严重影响到各财险公司交强险依照保险合同理赔及交强险业务乃至商业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经部分会员公司提议,新疆保监局同意,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决定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商讨应对措施。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

  二、会议地点:新疆保监局24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新疆保监局财险处、法制处领导;各财险公司车险理赔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各1名。

  四、会议内容:

  学习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研究讨论应对措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机动车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应对 会议通知

  内发:秘书长,财险部、车信部、综合部

  编录:丁伟                                         校对:刘益民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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