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途径提高险企偿付能力

时间:2011/12/1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吴岚

  编者按:日前,保监会公布了以陈文辉副主席为主任的13名来自业内以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第三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在第三届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换届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陈文辉指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并提出了初步的时间表,这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如何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如何在国际监管规则中更多地体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特点,是监管机构所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研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规划,分阶段、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最终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和标准,形成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特征的风险资本制度。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特邀中国保监会第三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之一,来自北京大学的博士生导师、金融数学系系主任吴岚教授为本刊执笔撰文,分享他对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见解。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从规模和复杂程度上都对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和更为精细的要求,需要从行业层面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模式和方法,促进保险业今后健康快速的发展。

  按照一般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资产、负债和资本运作三个主要方面来提高其偿付能力。其中最为直接的是资本层面的运作,但是,公司的资本既是经营的起点也是经营的结果,要从根本上改善偿付能力,还是应该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也就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有效管理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资产的角度,可以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来降低资产的风险,从负债的角度,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或者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通过核保政策调整等管理手段,改善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而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

  提高险企偿付能力从五处着眼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所谓提高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当前偿付能力较为充足的企业,如何使其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定的偿付能力。二是对于偿付能力基本充足的企业,如何使其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避免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并提高偿付能力水平。为此,可以适时通过以下的分析和途径提高险企的偿付能力:

  1)明确本企业短期的经营定位和中长期的发展目标。由于偿付能力概念是面向未来的未预期的损失,因此,其改善措施也应面向未来和不确定损失,企业在采取任何针对偿付能力的资本运作和管理措施时,应考虑所在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措施不是一种短期行为,因此也不会只是短期效应,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效应。

  2)通过各种途径直接增加资本。这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可以直接改善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分子部分),但是,如果在增资时没有辅以明确的资本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未来评估措施,则增资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与偿付能力的提高并不一定是对等的,可能会使公司失去长期的发展来源和动力。从保险业的整体看,增资需要整个行业对资本方有吸引力,使其对投入的长期性有所认同。

  3)调整业务结构。在我国这种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调整业务结构是保险企业长期和永恒的主题,但从改善偿付能力的角度出发调整业务结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后的资产负债结构对降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分母)具有明显的改善,这需要比较不同业务线的偿付能力敏感程度,在一定的标准化处理后,现行的偿付能力标准对哪些业务的反映最为快速和敏感。

  4)动态监测资产方的波动。在过去几年间,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实际偿付能力)对资产方的敏感度在不断增加,资产方的波动性也呈现上升的趋势,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表现出一定的动态性,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动态的观点看待偿付能力的变化,实时监控资产的动态变化,特别是在偿付能力评估时刻附近资产可能的剧烈变动,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整措施。

  5)适时利用再保险等资本运作手段整体调整资本结构。

  监管需加强风险识别和应对

  国际上的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正如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一样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工程,所谓的偿付能力监管一般包括: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计量、对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的监控和通过信息披露利用公众进行监督三个主要方面。在偿付能力计量方面,强调偿付能力的风险、资本属性,也就是说,本质上看,偿付能力水平(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是以资本为计量基础度量公司的风险状况,偿付能力是以资本为载体的风险度量。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化,监管应更加关注保险公司资产方的风险,以及因资产的剧烈变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标准基本上是以法定责任准备金为基础的计量,在一定意义上对应了公司的资本状况和风险状况,但这种对应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的各种构成应当与各种风险的水平(相应的资本)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

  我们从近几年国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就可以发现,现行法定责任准备金的精算假设和计算方法的标准化和统一性,可能并不是及时有效的计量各个公司承保业务未来不确定责任的平均值,以此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计算也就可能会扭曲各个公司承保业务未来不确定责任的未预期部分,当然就更加模糊了资金运用的特征,也就是资产方的风险特征。

  总之,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从风险识别和风险对应方面需要加强,偿付能力计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明确其中各项的风险构成,给公司一些明确的信号,偿付能力充足(或不足)的来源,以促进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应逐渐明确各项监管手段的作用,例如,产品监管、法定准备金评估、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目的、界限和相互的关联关系,特别是对准备金(负债)和资金运用(资产)的监管与偿付能力的关系。进而提高保险业的资本利用水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计量体系应该突出风险、资本的属性,建立资本与各种风险之间非常明确的对应关系,并使得偿付能力计量结果具有很强的解释性和预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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