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中国的保险公司可以破产

时间:2010/4/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佚名
  温家宝总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此之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该如何处理?早有争论,甚至有的业内人士呼吁,要求建立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2010年,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将如何防范和化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今年是否会出现个别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退市的情况?

  上述问题的答案即将破解,由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对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进展情况,3月6日上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独家专访了直接参与制定该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年底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何时出台,进展如何?

  魏迎宁:我们正在制定《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这是根据《保险法》制定的细则。目前草稿已经出来,在征询意见,大概今年年底前会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魏迎宁: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了风险,就要采取整顿、接管、破产清算、重整等措施,《管理办法》就是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程序采取什么措施。

  具体如何处置?首先就是对公司进行整顿。还有就是监管部门接管,法律有规定,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接管以后公司恢复正常,就可以结束接管了。

  如果接管以后发现不行,资不抵债,那就施行破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如果不予撤销将严重损坏公众利益的,可以予以撤销。当然,保险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也要予以撤销。

  “现在没有破产不等于将来没有”

  《中国经济周刊》:破产是一种机制,但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破产的,以后有可能出现吗?

  魏迎宁:市场机制有进有退,各个行业都有破产的。虽然依据我国《保险法》,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破产,《保险法》和《公司法》都有规定,可以破产。不过从监管的角度,破产之前有其他公司愿意收购,保监会也是支持的。

  保险监管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有的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原来的股东又补充不了资本,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改善偿付能力,这时如果有另一家公司收购,那么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合同不变,对社会的震动最小,对被保险人利益有利。

  《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没有人收购怎么办?

  魏迎宁: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破产,但现在没有不等于将来没有。如果破产清算,就要考虑如何尽量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这就涉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到时候就要用保障基金去救济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比如说非寿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全部都可以得到救济;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部分也可以得到救济。当然,公司破产后股东原来的出资是拿不回来了。到目前,因为没有公司破产,还没用这个制度来救济过,但保障基金的总量已积累到将近200亿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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