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控制中介机构风险

时间:2011/12/1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苍翯

  近日,辽宁保监局向当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了《关于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拟在辽宁保险中介机构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要求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同时暂时执行保证金制度。

  所谓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当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中介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目前国内保险中介要开展业务,需要在开业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上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但目前更多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偏向选择缴存保证金。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政策要求为,三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定中均明确要求: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并对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据悉,此次拟改革的内容有:1.实行强制投保制度,要求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实行集中承保制度,指定部分有意愿承保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并对其在承保与后续管理方面做出细致的、规范性的要求。3.修订完善保险条款,与部分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对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进行修订,确保保险责任的承保,并适当考虑增加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员工因故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保。4.适当延长投保期限,将保险期限设定为3年,要求新设机构在首次领取许可证前,已设机构在领取到期换发的许可证前,必须一次性投保3年的职业责任保险,切实解决不按时投保和到期不及时续保的问题。5.实行投(续)保报告制度,要求承保机构在投保机构发生退保、改签等重大事项时,提前报告监管部门,确保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辽宁保监局认为,现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一些缺陷。一是制度内容过于粗放。目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采取自行选择保险人的方式,费率不统一,承保责任也存在差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及时投(续)保,擅自中途退保,异地投保等行为也屡有发生;个别保险公司的条款还存在保险责任设定前后矛盾的问题。二是无法规避道德风险。目前,道德风险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最为突出的风险,而且风险一旦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难以想象。职业责任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式,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并不能为道德风险承保,难以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专业中介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形成有效保护。

  为此,《意见》提出将通过多种举措,比如修订完善责任险条款、延长职业责任险年限等来完善投保制度。如果要执行强制职业责任保险,还需要考虑的两个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能不能提供适合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这个涉及到保险公司总部的产品开发问题;二是缴存保证金对于一些专业中介机构来说还会有一定利息收入,而购买职业责任险则是纯支出,可能有一些中介机构会有所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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