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获全额补助

时间:2012/2/8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高嵩

  2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将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通知》指出,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将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省级财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通知》指出,为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新增试点县在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在试点当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原有试点县自2010年起,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通知》同时对财政资金结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强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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