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首次规范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支付资金结算

时间:2012/2/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昨天,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下称《规范》),首次对保险公司财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其中首次对保险公司通过非金融支付机构划转和结算资金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通过非金融支付机构划转、结算资金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留存的备付金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两大条件。上述非金融支付机构不包括经人民银行特别许可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据了解,这是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结算业务进行规范。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发布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支付宝、银联、快钱等知名第三方支付机构皆在列。而银联是与保险公司合作最广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此外,随着保险公司网销业务的开展,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日益密切。

  对于《规范》中要求保险公司“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留存的备付金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一位保险公司财务部人士认为,该比例要求比较宽松。

  《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的风险控制要求更加明确。上述保险公司财务部人士认为,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对保险精算与财务的关系予以明确。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量财务报告准备金,对准备金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对精算部门提供的责任准备金进行独立分析,对发现的不符合准则要求和不合理的情况,应与精算部门沟通或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规范》对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规范,要求总公司应对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寿险公司、总资产在20亿元以上的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一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20%,在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60%。

  此外,《规范》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和“零现金支付”制度。保险公司不得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自用房地产管理,不得将为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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