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妥善审理保险纠纷案件

时间:2012/3/16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仝春建

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 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要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要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调处各类保险纠纷,维护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功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意见》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同时,要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担保、信托、保险、证券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在案件审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与协调。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同时,要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确有必要时,可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要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意见》透露,为了加强监督指导工作,有效回应金融审判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加紧制定物权法担保物权、保险法、融资租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质押式国债回购、票据贴现回购、国家资本金、银行卡以及利息裁判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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