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时间:2017/5/17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佚名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2.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继续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3.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4.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直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5.是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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