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科技浪潮来袭

时间:2019/10/3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万鹏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发展的如火如荼,金融机构也通过技术手段创新了业务体系、获取了更多的客户信息,并实现了规模的扩张。但金融业的快速扩张也存在长期的、隐蔽的风险隐患,而且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基于此,监管科技(Regulatory Technology,RegTech)逐渐成为新时代下管理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监管科技的影响

  (一) 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在全球范围内,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是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执行力强的金融监管机构代表,并且于2015年提出“监管科技”(Regulatory Technology,RegTech)概念,即用新的金融科技技术实现多样化监管,简化监管与合规流程。国际金融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对监管科技的定义是:能够高效解决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问题的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数字加密以及云计算等新技术。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也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科技工作组,就金融科技对银行业中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影响以及金融科技对银行监管的影响等问题展开研究。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重点研究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为全球与各国支付清算体系带来的潜在机遇和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立了金融科技高级顾问领导小组并指出,要对分布式账本技术及数字货币等金融创新进行灵活有效的监管,而且应该实施严格的KYC管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在会员国之间开展协调监管,协调跨境执法。

  由于监管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其应用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监管套利问题,更加可以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从金融机构的角度,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做出更好的决策,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等各类成本。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也将从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两个层面展开研究。

  (二) 监管科技对监管机构的影响

  由于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技术断代的监管难题,所以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监管科技规则。在保险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监管沙盒将为更多的保险创新型服务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发展空间。

  通过建立监管沙盒机制,FCA一方面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地了解市场现状,以保持适度监管,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如图显示,澳大利亚已与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开展了紧密的监管合作。

  德勤(2017)对全球前153家监管科技公司进行分析发现,监管研究、交易监控、合规咨询、用户身份管控、风险管理等领域是监管科技的主要方向。在153家企业中,英国和美国的监管科技企业达到83家,占比近55%,但是并没有中国企业。(如下图所示)

  (三) 监管科技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在机构层面,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运用于监管领域的监管科技企业逐步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目前,英国等欧洲国家以及美国拥有全球最多的监管科技企业,并且使用了最多的监管科技投资。德勤研究发现,在80家重点监管科技企业中,欧洲拥有58家,美国拥有16家。对于监管科技企业而言,提供基于监管科技的监管解决方案和服务是主流模式,例如进行身份管理与控制、各类监管报告生成与提交、合规服务等方面。

  我国金融监管科技正起步

  就整个金融科技领域而言,中国的起步相对较晚,而且更多地偏重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在监管科技领域,与英国、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管科技类企业仅处于起步阶段。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并且强调要加强监管科技在行业中的实践。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强监管科技的研究和实践,这一方面是出于监管机构提升金融监管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金融机构降低合规成本的需要;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信息中心、征信中心也在不断探索非结构化数据处理、数据集市等领域的监管科技应用。

  在中国证监会层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明确提出要制定数据标准,这意味着大数据技术和云技术等技术应发挥技术优势,为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保障。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已经开始使用监管科技辅助监管,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监管科技水平仍落后于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

  发展保险业监管科技

  从监管与市场结合角度,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和科技公司、保险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合作机制,使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相结合。

  第一,监管技术化。监管机构与腾讯、百度等科技企业的合作,将市场上最新的技术应用于保险监管,一方面直接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使监管机构了解科技创新的进展及其为保险业创新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第二,监管市场化。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市场化的保险机构往往会应用更新、更前沿的技术。在这一背景下,监管机构可应与行业龙头的保险机构合作,使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在技术应用层面有效衔接,避免监管层与机构层之间技术差距过大导致的监管失灵等问题。

  第三,监管全面化。由于监管机构人力有限,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无法深入地了解保险机构业务的真实情况。因此,建议监管机构未来能够与咨询公司、专业数据服务公司、高校等机构合作,从保险业的宏观发展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变化等宏微观层面进行综合分析,提升监管机构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全面发展。

  (作者系前海保险交易中心湾区项目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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