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筹建伊宁县支公司的通知
时间:2019/12/3
来源:新疆银保监局
作者:新疆银保监局
新银保监复〔2019〕440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新发〔2019〕169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伊宁县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该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该机构方可开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