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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中的“罪”与“罚”
时间:2020/2/2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陈艳飞
在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时期,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战疫情,却也有一些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谋取私利,个别患者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事实上,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其中的人员不仅包括普通公民,而且不乏公司企业、公职人员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可能触犯12类犯罪39个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4.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毁坏交通工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5.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四、侵犯财产类犯罪
6.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险救灾物资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
7.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8.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犯“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
9.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乘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
五、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1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11.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1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六、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13.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对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进行诊治,造成贻误诊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诊人残疾、死亡等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5.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死刑。
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
八、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7.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刑二年。
18.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九、侵占、贪污类犯罪
19.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死刑。
20.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刑七年。
十、渎职类犯罪
2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2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2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触犯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涉嫌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十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2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类犯罪
25.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在擅自断路阻断交通过程中,故意造成或者过失造成军事设施损坏、军事通信中断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最高可判死刑。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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