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规程

时间:2008/12/25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作者:佚名

中保协[20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的中文简称为中介委员会;英文全称为Society of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Under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SIIUIAC。中介委员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保险中介机构同业自律组织,上级单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中介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领导下,为维护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社会地位的提高服务;为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保险中介人才队伍服务;为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中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介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 维护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中介业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的共同愿望、意见、建议和要求,争取行业利益;

  (二) 围绕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对外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会员进行研究解决,交流并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三) 为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保险、经济信息和培训、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合作、技术协作活动;

  (四) 以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重点,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五) 采取多种形式和国内外保险同行、保险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取得经常性的联系和交往,为促进保险中介业的繁荣牵线搭桥、献计献策;

  (六) 组织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和接待国外保险团体来访;

  (七)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加强团结、形成合力;

  (八) 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扩大保险中介行业的影响力,塑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 应会员单位要求,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业务合作、市场调研、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

  (十) 制定并监督《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的实施,约束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十一)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下设经纪部、公估部、代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并经中介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中介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中介委员会目前只接受以下四种团体会员的申请,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其他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市场发展和工作需要,将适时接受个人会员的申请。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参加中介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监督和评价中介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优先获得中介委员会的资料和刊物;

  (六) 经授权可以中介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 

  (七) 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中介委员会规程;

  (二) 执行中介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中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声誉;

  (四) 完成中介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和中介委员会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应中介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并定期向中介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保护和尊重中介委员会及其它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介委员会,并交回有关证件和资料。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中介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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